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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法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秀兰申请执行陈小合人身伤害损失赔偿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开法执字第415号陈小合:你与申请人王秀兰人身伤害损失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秀兰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申请人王秀兰本金8532元及利息和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日期至付款之日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70元、执行费5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