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诉许世明、龙茂英、王兴成、龙有琼、陈远洪、王兴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许世明,龙茂英,王兴成,龙有琼,陈远洪,王兴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348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负责人杨山,行长。被告许世明,男,生于1966年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告龙茂英,女,生于1967年1月23日,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许世明之妻。被告王兴成,男,生于1965年3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告龙有琼,女,生于1964年1月6日,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王兴成之妻。被告陈远洪,男,生于1967年7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告王兴萍,女,生于1968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廷剑,开江县天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被告许世明、龙茂英、王兴成、龙有琼、陈远洪、王兴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楚 军审 判 员 李京锦人民陪审员 邓莎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