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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民终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新满、赵华磊等与赵新溪、赵红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新溪,赵红星,赵新满,赵华磊,吴樟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新溪。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红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新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华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樟兴。上诉人赵新溪、赵红星为与被上诉人赵新满、赵华磊、吴樟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赵新溪、赵红星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新溪、赵红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代理审判员  叶金龙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盛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