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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2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余华超与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华超,曹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599号原告余华超,男,汉族,生于1977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曹林,男,土家族,34岁,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余华超与被告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被告曹林的地址、联系方式进行送达,均无法向本案的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本院认为,原告余华超提供被告曹林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明确具体,因无法送达诉讼法律文书致诉讼程序不能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华超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余华超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