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谢南兴申请执行李文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谢南兴。被执行人李文君。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谢南兴申请执行李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72538元,执行费988元。由于被执行人李文君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文君所有的银行账户、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文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谢南兴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执字第6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文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林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