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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民一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XX海与朱晓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海,朱晓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XX海,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汪清县。被告朱晓龙,男,汉族,教师,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海诉被告朱晓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海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保全费4400.00元,由原告XX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金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