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民一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XX海与朱晓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海,朱晓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XX海,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汪清县。被告朱晓龙,男,汉族,教师,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海诉被告朱晓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海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保全费4400.00元,由原告XX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金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