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莹与长春开胜玻璃有限公司、孙开寿、苗淑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莹,长春开胜玻璃有限公司,孙开寿,苗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刘莹,女,汉族。被执行人长春开胜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绿园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孙开寿,男,汉族。被执行人苗淑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莹与被执行人长春开胜玻璃有限公司、孙开寿、苗淑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宽民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