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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范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158号原告范某。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邹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承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洪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