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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5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柏成与邹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柏成,邹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5073号原告:陈柏成,男,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邹嘉林,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柏成与被告邹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全部款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柏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受理费75元,由原告陈柏成负担。审判员  黄福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丽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