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5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柏成与邹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柏成,邹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5073号原告:陈柏成,男,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邹嘉林,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柏成与被告邹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全部款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柏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受理费75元,由原告陈柏成负担。审判员 黄福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丽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