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4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阮跃东与阮银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714号原告阮跃东,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委托代理人李朝东、施少杰(实习),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银镇,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阮跃东与被告阮银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玲进行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庄慧林代理审判员曹玲人民陪审员叶爱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林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