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肖世华申请执行四川同晟氨基酸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世华,四川同晟氨基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039号申请执行人:肖世华,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30日,住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迎宾路***号。被执行人:四川同晟氨基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武庙村。法定代表人:伍万兵。肖世华申请执行四川同晟氨基酸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旌区劳人仲调字(2014)621号仲裁调解书,该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世华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500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肖世华与被执行人四川同晟氨基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如未按约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旌区劳人仲调字(2014)62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覃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