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方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川法刑初字第0017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09年2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9日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宇、被告人方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方某在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民警交代其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同日,方某带领公安民警到位于南川区XX街道XX村X组其岳父兰某甲家,经方某指引,民警从客厅冰箱内搜查出一小瓶冰毒,经称量,查获的冰毒净重10.91克。经鉴定,查获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方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系自首、毒品再犯,应受刑罚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兰某乙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检材提取笔录、毒品检验报告,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方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明知是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而非法持有共计10.91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在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二、没收被告人方某非法持有的毒品10.91克,予以销毁(已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文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