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巴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4)镇巴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1771.86元。除已垫付的3000元外,还应赔付8771.86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下剩8771.86元的赔偿义务,权利人张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王某某于当日即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全部领取了标的款8771.86元(有领条载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本院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巴县人民法院(2014)镇巴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林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