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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廷新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劳动保险行政审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新,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市行初字第44号原告王廷新,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济南化工机械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腊梅(系原告之女),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青岛市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职工,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起(系王腊梅丈夫),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青岛市。被告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郑志友,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局个人账户管理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磊,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廷新诉被告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劳动保险行政审批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廷新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廷新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廷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廷新负担。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叶惠东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