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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行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沈雪根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姑苏行初字第00123号原告沈雪根,凌港137号。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法定代表人程华国,局长。委托代理人文心。委托代理人王志瑾。原告沈雪根诉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不履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次日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沈雪根、被告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文心、王志瑾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在诉讼过程中对其提出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为由,当庭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雪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雪根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代理审判员  李丽鲜人民陪审员  孙毓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龚一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