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昌民一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赵某某,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948号原告何某某,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赵某某,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王某,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杨家兴审 判 员  李忠杰代理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