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管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管某,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邓某,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再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管某负担。审判员 周密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