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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裁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海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军、张立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海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常军,张立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海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世强,男,西安海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务。被执行人常军,男。被执行人张立茂,男。申请执行人西安海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军、张立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海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68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4月21日本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款415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452元,案款及利息41048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经与经与申请人方谈话确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