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裁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海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军、张立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海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常军,张立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海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世强,男,西安海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务。被执行人常军,男。被执行人张立茂,男。申请执行人西安海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军、张立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海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68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4月21日本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款415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452元,案款及利息41048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经与经与申请人方谈话确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