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商)初字第1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郑辛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辛,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0712号原告郑辛,男,1994年5月2日出生。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号110000410196845,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9号。法定代表人黄秀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辛诉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辛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辛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郑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妍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