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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卫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