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卫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