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烟台中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龙口市中南保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中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口市中南保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17号原告:烟台中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敏,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圣瀑,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市中南保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原告烟台中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中南保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该地址无该名称企业,无法送达,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烟台中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龙口市中南保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效禹人民陪审员 李武善人民陪审员 刘庆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