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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分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丁华强与邵旭东、吴卫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华强,邵旭东,吴卫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分商初字第110号原告:丁华强。被告:邵旭东。被告:吴卫蓉。原告丁华强与被告邵旭东、吴卫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缪诗艺适用简易程序于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华强,被告吴卫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旭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华强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邵旭东属朋友关系。被告邵旭东因业务需要,从2010年开始陆续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2年9月21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66000元,约定利息按月息不低于1%计算,并承诺从2012年11月起每月归还20000元直到还清。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66000元,支付利息(从2012年9月21日至2015年3月20日止)109800元,合计475800元。原告丁华强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证据如下:1、借条一份,以证明原告与被告邵旭东于2012年9月21日进行结算,截止当日被告邵旭东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66000元,约定利息按月息不低于1%计算的事实。2、被告邵旭东、吴卫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两被告于1994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被告吴卫蓉应对婚姻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事实。被告吴卫蓉答辩称,被告邵旭东向原告借款时自己不知情也未在借条上签字,自己与被告邵旭东已经离婚,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吴卫蓉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交离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其与被告邵旭东于2013年11月20日离婚的事实。被告邵旭东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吴卫蓉认为,被告邵旭东向原告借款时自己不知情也未在借条上签字。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的真实性被告吴卫蓉无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证据1、2内容客观真实,具有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作用,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对被告吴卫蓉提交的离婚证,原告认为真实性无异议,表示两被告于2013年11月20日离婚,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吴卫蓉应对婚姻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两被告于1994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1月20日离婚。自2010起,原告与被告邵旭东间发生多次借贷关系。2012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邵旭东进行结算,被告邵旭东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366000元,约定利息按月息不低于1%计算,先还本金后付利息,承诺从2012年11月起每月归还20000元。事后,被告邵旭东一直未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告、被告邵旭东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邵旭东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邵旭东归还借款、支付约定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被告邵旭东、吴卫蓉于1994年12月登记结婚,于2013年11月20日离婚。本债务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吴卫蓉未提供证据证明本债务为邵旭东个人债务及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被告吴卫蓉对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理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旭东、吴卫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丁华强借款366000元、支付按月利率为1%计算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利息109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37元,减半收取4218.5元,由被告邵旭东、吴卫蓉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437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缪诗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钱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