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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支行与张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支行,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10号。法定代表人肖达,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余敬,系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公司与被告张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贾继堂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杨德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