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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阳法民一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林盛在、许主丽、林英某、林某诉与奋悦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盛在,许主丽,林英X,林X,林奋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汕阳法民一初字第277号原告林盛在,男,193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许主丽,女,193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林英X,男,200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林X,女,200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林英X、林X的法定代理人罗锡萍,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上列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权,广东乐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海创,广东乐众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林奋悦,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原告林盛在、许主丽、林英某、林某诉被告林奋悦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盛在及原告林盛在、许主丽、林英X、林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权、马海创,被告林奋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原告诉称:被告林奋悦与林真武系同村人。2013年10月5日,被告林奋悦提供一足球赌博网站给林真武投注,进行网络赌博,因为赌债问题,被告林奋悦多次向林真武催款未果,便心生歹念。2013年10月19日上午,被告林奋悦蓄谋、购买了16公斤汽油后,到林真武址于潮阳区关埠镇巷内村善堂后边的家中,再一次向林真武催讨欠款,期间双方发生口角,被告林奋悦用硬物将林真武击晕,将预先购买的汽油淋在林真武身上,然后点火燃烧,手段极其凶残,造成林真武死亡和家中财物烧毁的严重后果。被告林奋悦因为经济纠纷将林真武置之死地,林真武的父母年迈多病,林真武子女年纪尚幼,家庭经济顿时陷入困境。请求判令:一、被告林奋悦赔偿原告林盛在、许主丽、林英X、林X经济损失:丧葬费45196.50元、交通费3000元、误工费12200元、死亡赔偿金89306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5052.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烧毁房屋及物品的损失21870元,共1240380.7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林奋悦承担。四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关埠镇巷内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被害人林真武身份情况及被扶养人身份情况;2、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复印件、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汕中法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被告林奋悦身份情况,被告林奋悦纵火焚烧,致被害人林真武死亡和财物烧毁的事实;3、潮阳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潮价认涉(2013)CYQ第210号关于咨询被烧毁物品价格的回复函复印件,证明涉案被烧毁物品的价格是21870元。被告林奋悦当庭辩称:不能将责任全部推给他,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汕中法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部分,他已对该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尚在上诉审理中。四原告诉称的事实不属实,林真武欠我钱,他不可能将其杀死。公安机关称他拍打林真武的头部,但林真武的头部没有伤口。被告林奋悦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初,被告林奋悦提供一个利用足球进行赌博的网站给被害人林真武,并介绍被害人林真武向后庄家吴家俊投注进行网络赌博,被告林奋悦是被害人林真武在该网络赌博中的担保人。至2013年10月14日,被害人林真武在该赌博网站输了钱无法偿还,吴家俊便向被告林奋悦追讨该笔赌债,被告林奋悦多次向被害人林真武追讨,被害人林真武一直无钱偿还。2013年10月19日上午,被告林奋悦购买了约16公斤汽油,分装在一矿泉水瓶及一塑料桶内。随后,被告林奋悦将上述汽油放在摩托车脚踏板上,驾驶摩托车到被害人林真武址于潮阳区关埠镇巷内村善堂后边的家中向其追讨赌债。在商议期间,被害人林真武无法还钱,双方发生争执并推搡。被告林奋悦将装有汽油的矿泉水瓶、塑料桶搬入被害人林真武家中,淋洒并引燃汽油,导致被害人林真武被烧死、家中财物烧毁的严重后果。经潮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真武符合生前烧死,被告林奋悦的损伤属轻伤。经潮阳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烧毁物品能够确定的标的市场参考价合计为21870元。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以林奋悦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奋悦不服该刑事判决,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尚在上诉审理中。另查明,被害人林真武(1970年5月6日出生)生前与罗锡萍以夫妻名义同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共同扶养的被扶养人:儿子林英X(2006年7月8日出生)和女儿林X(2008年2月28日出生);被害人林真武生前与胞兄林真郁、林贞杰、林文基及胞妹林文莲共同扶养的被扶养人:父亲林盛在(1934年5月12日出生)和母亲许主丽(1936年8月13日出生)。林真武系非农业户口,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绿茵阁1栋9A,生前经常居住地为汕头市潮阳区。被害人林真武的父母林盛在、许主丽系非农业户口,子女林英X、林X系农业户口。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林奋悦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汽油是高度危险物品,为了追讨赌债,在外购买汽油,在被害人林真武住宅内淋洒汽油放火燃烧,主观存在故意侵害,导致被害人林真武死亡及财物烧毁,被告林奋悦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四原告主张被告林奋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林奋悦因放火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四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法律有关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其损失核定如下:1、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汕头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国有单位汕头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475元/年计算,丧葬费为24737.50元(49475元/年÷12个月×6个月),本院予以确认。四原告主张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2、死亡赔偿金。被害人林真武属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汕头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206.10元/年计算,死亡赔偿金为444122元(22206.10元/年×20年),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被害人林真武于2013年10月19日被被告林奋悦放火烧死,被害人林真武在事故发生前与罗锡萍共同扶养的被扶养人:儿子林英X(2006年7月8日出生)和女儿林X(2008年2月28日出生),均为农村居民。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8343.50元/年计算:儿子林英X(2006年7月8日出生),计算至十八周岁需10年9个月,共129个月,扶养费为44846.31元(8343.50元/年÷12个月×129个月÷2人);女儿林X(2008年2月28日出生),计算至十八周岁需12年4个月,共148个月,扶养费为51451.58元(8343.50元/年÷12个月×148个月÷2人)。被害人林真武生前与胞兄林真郁、林贞杰、林文基及胞妹林文莲共同扶养的被扶养人:父亲林盛在(1934年5月12日出生)和母亲许主丽(1936年8月13日出生),均系非农业户口,且七十五周岁以上,被扶养年限按五年计算,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汕头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550.20元/年计算,父亲林盛和母亲许主丽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39100.4元(19550.20元/年×5年×2人÷5人)。上述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35398.29元。被害人林真武的父母林盛在、许主丽系非农业户口,子女林英X、林X系农业户口,四原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没有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35398.29元。上述二项计,被害人林真武的死亡赔偿金为579520.29元。四原告主张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3、误工费。被害人林真武的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损失酌定误工人员3人,误工天数15天,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国有单位汕头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475元/年计算,误工费为6099.66元(49475元/年÷365天×3人×15天),本院予以确认。四原告主张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4、交通费。因事故发生后交通费产生是不可避免的,交通费酌定1500元,四原告主张超过部分不予支持。5、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害人林真武因事故死亡,必然造成其家人极度精神痛苦和损害,四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6、财产损失。根据潮阳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烧毁物品能够确定的标的市场参考价合计为21870元,本院予以确认。四原告请求赔偿,本院予以支持。以上第1至6项共683728.45元,由被告林奋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奋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赔偿原告林盛在、许主丽、林英睿、林懿各项经济损失683728.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62元,减半收取7981元,由原告林盛在、许主丽、林英睿、林懿负担3582元,被告林奋悦负担4399元。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确定的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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