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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仲字第0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韩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仲字第00112-1号申请执行人韩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住西安市XX。被执行人李XX,男,汉族,住址西安市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韩XX(反申请申请人)与李XX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4)第104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一、为申请执行人韩XX办理陕西XX有限公司40%股份转让登记手续。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股权转让费4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4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沟通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执行申请,并向本院出具撤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韩XX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冰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