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耿学峰与李国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637号原告耿学峰,居民。被告李国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学峰与被告李国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学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国栋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学峰对被告李国栋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学峰撤回对被告李国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学峰负担。审 判 长 高卫东人民陪审员 张建林人民陪审员 张 卓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亚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