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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耿学峰与李国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637号原告耿学峰,居民。被告李国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学峰与被告李国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学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国栋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学峰对被告李国栋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学峰撤回对被告李国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学峰负担。审 判 长  高卫东人民陪审员  张建林人民陪审员  张 卓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亚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