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北京奥力来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兆和皇冠假日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奥力来康体设备有限公司,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兆和皇冠假日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商初字第391号原告北京奥力来康体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荣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丁海滨、顾茜菲,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兆和皇冠假日酒店。负责人张元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奥力来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兆和皇冠假日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奥力来康体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兆和皇冠假日酒店银行存款165851.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奥力来康体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兆和皇冠假日酒店银行存款165851.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卞正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