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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恢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宁、王洪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宁,王洪,XX,刘巧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恢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康成大街(东)2088号。法定代理人朱相忠,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宁,居民。被执行人王洪,个体。被执行人XX,个体。被执行人刘巧芝,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商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福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