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滦民初字第209号原告:尚某某。委托代理人:杜国文,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现下落不明。原告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于2015年2月27日向被告王某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于公告期满的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国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6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8月31日生育女孩尚佳美。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好,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性格不合。后被告于2012年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离家出走后尚佳美与我一起共同生活。现我与被告分居已3年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尚佳美由我抚养、监护,抚养费由我自行负担,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结婚的事实;2、尚佳美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女尚佳美的身份信息;3、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巴克什营村村委会的证明一份,尚文利、尚文志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自2012年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离家出走期间,原、被告婚生女尚佳美随原告尚某某共同生活。被告王某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96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8月31日生育女孩尚佳美。后被告王某某于2012年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王某某离家出走后,尚佳美一直跟随原告尚某某共同生活。现原告尚某某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结婚证,尚佳美的户口本复印件,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巴克什营村村委会的证明,尚文利、尚文志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尽夫妻和家庭义务。被告自2012年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与原告分居已满两年,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离家出走期间,尚佳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故尚佳美应当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监护,原告尚某某自愿负担尚佳美的抚养费,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孩尚佳美随原告尚某某共同生活,由原告尚某某抚养、监护,抚养费由原告尚某某自行负担。本案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与一审相同数额的上诉费,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书润审 判 员 柳 燕人民陪审员 薛树礼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子静滦平县人民法院判决书附页一、判决书依据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如果不服这份判决,在收到这份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有权提起上诉。上诉需要按本判决书规定的份数书写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上诉费系本院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收。如果在期限内没有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将失去上诉的权利。如果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上诉期将延长到此法定假日结束上班后的第一天。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准再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