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刑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会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会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刑终字第176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会,男,31岁(1983年10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羁押,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杨会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4)一中刑初字第403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杨会,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杨会在韩飞(已判刑)的纠集下,于2013年4月5日凌晨,伙同韩飞、顾斌、苏岳(均已判刑)等人与丁爽纠集的付阳光、张鹏洋、张海东、韩旭、张学谦、门雨龙、胡天、刘芝雨(均已判刑)等人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莲石湖公园东侧永定河大堤上持械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苏岳持刀刺扎丁爽的右胸腹部,伤及右肺和肝脏,致丁爽失血性休克死亡。付阳光受重伤,张海东、刘芝雨、张学谦受轻微伤。杨会作案后逃匿,后于2014年7月25日被查获归案。上诉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韩飞证明:2013年4月4日23时许,他接到顾斌的电话说过来找他,他让顾斌到大灰厂的网吧找他,当时网吧里有他和苏岳、杨会,顾斌说有人要打他,对方也有不少人,让他多找点人,他就给徐飞、“利哥”(张利)和“嘎子”打电话,让到网吧里来找他,其中赵云建是他让杨会去赵云建家里接来的。当时他忘了谁说的拿点东西,他就拿了关公刀,还说那屋里还有镐把呢,就带着东西开车到了水泥厂,后顾斌告诉他说对方在西边呢,让他们跟着一起过去说说,他们三辆车就一起开过去了。到了河边后没看见有人,三辆车沿河边开了一段后掉头再回来时,他看见前面两辆车停了,他们也就停下了,这时路两边冲上来很多人砸前边的两辆车,他刚下车就有人过来打他,他不小心滚下路边的斜坡了,然后就顺着水边跑了。打起来以后谁拿什么东西,怎么打的他都没注意。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6月24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韩飞对12名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4号照片的男子(杨会)就是杨会。2、证人顾斌证明:2013年4月4日,丁爽跟“小果”说“姐姐你真漂亮,我亲你下行吗?”他挺生气的,丁爽看他不高兴就说“我这个人平时开玩笑惯了。”付阳光就说“你哪儿那么多事。”他说“我是跟丁爽说话呢,没跟你说话”,付阳光就瞪着他,丁爽也不高兴了。离开后在路上他越想越生气,后他给韩飞打电话说他跟他们院里的人有点事,找韩飞一趟,韩飞说在网吧,他知道网吧在什么位置,后他们就开车去了网吧,后他们开车去了打架的地方。三辆车到了打架现场后他听到后边有敲车和砸车声,他们的车掉头回来,他就下车了,下车后有两个人冲过来用棍子打他的头,他往外跑了几步,那两人也没再追他,他从地上捡起了一根棍子,朝打架的人群中冲了过去,他看见付阳光在里边,就拿着棍子跟付阳光互相抡,他们打着打着就打到坡下,遇到了张海东,付阳光就和张海东一起打他,把他的左臂打折了,他就往坡上跑,赵云建和另外一个人(后来知道是苏岳)从坡上下来,帮他打付阳光,张海东跑到一边去了,他顺势就爬到坡上了他拿棍子就打了付阳光两棍子,他的左臂和头部受伤了,头上的伤是谁打的记不清了,左臂上的伤是付阳光和张海东拿棍子打的。他认识杨会,他是第二天才见到杨会,在韩飞的哥们家见到的。杨会说自己也去了,头部也受伤了。3、证人苏岳证明:打架的当天,他和韩飞在一起,顾斌电话找韩飞,之前他和顾斌不熟,然后他和韩飞一起去的,后来陆续去了很多人,他都不认识。这些人里,他只跟韩飞比较熟,和顾斌只是见过面,没有什么联系,其他人他以前都没见过。4、证人石韡证明:2013年4月4日晚,王宇、程旭、顾斌、顾斌的女友“小果”、丁爽、丁爽的朋友“光子”(付阳光)和他在杏石口西贝莜面馆吃饭,吃饭时没发生不愉快的事情。饭后丁爽带他们去广安门那边的一个歌厅,丁爽跟顾斌的女朋友开玩笑说要亲一下,顾斌就和丁爽吵吵起来了,他俩还没怎么样,付阳光就站起来问顾斌怎么着呀,他和王宇就劝,丁爽让付阳光坐下,并说“我跟嫂子开玩笑呢,我小孩,你急什么呀。”两个人又喝酒,丁爽给了自己一个嘴巴子说错了,两个人就没事了。过了一会儿,他说散了吧,顾斌说换个地吃夜宵,丁爽说去水泥厂吃羊肉串,后他们就出歌厅了,王宇让他开车把顾斌和“小果”送回家去,丁爽和王宇等坐一辆车回水泥厂了。在路上顾斌给一哥们打了一个电话,意思是说今天心里难受,有人跟自己较劲,那个哥们让顾斌去找,顾斌就让他掉头去找那个哥们,“小果”和他劝顾斌赶紧回家,顾斌不听,他们到了“小果”家楼下,顾斌不下车,他实在弄不了,“小果”也不放心,后他们就回水泥厂了。在水泥厂门口王宇上车后就劝顾斌,顾斌也不听,王宇说那就跟着去吧,到了那再劝。他开车顾斌指路,去的大灰厂东路。到了之后,“小果”在车上等着,王宇、顾斌就进屋了,他在门口等着,后进屋看见王宇、顾斌和顾斌的三四个朋友。过了一会儿来了一辆吉普车和一辆是桑塔纳,两辆车上下来的人进了网吧。过了一会儿王宇先出来的,又过了一会儿顾斌出来让他们把“小果”送回去,这时屋里的人陆续出来,开两辆车就走了。王宇说先送“小果”回家,并一直在车里打电话劝丁爽和顾斌。王宇接了几个电话说双方约在遛狗那个地方,他知道说的是河边,他们到地方后已经没人没车了,后就去了朝阳医院,丁爽和付阳光躺在急诊床上,王宇接到了顾斌的电话,后他们去了顾斌所在的731医院。他进网吧时看见有刀等工具,刀是顾斌放桌子上的。他们到了打架现场,下车后看见有几张纸,上面有血。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3年4月23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石韡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9号照片中的男子(韩飞)就是顾斌找的那个叫“飞子”的男子。5、证人闵×(别名王宇)证明:2013年4月5日2时许,丁爽和顾斌因为发生争执在莲石湖公园东侧小门外的马路上打架了,丁爽这边有丁爽、张鹏洋、门雨龙、刘芝雨、韩旭、付阳光、胡天、张海东。顾斌这边他只知道有顾斌。4月4日,程旭请他们几个朋友吃饭,约在他家集合。他、丁爽、顾斌、付阳光、程旭、顾斌的女友“小果”和石韡在杏石口西贝莜面饭馆吃饭,饭后丁爽说去唱歌,他们就到了六里桥一个歌厅唱歌,丁爽和顾斌因为什么事争执起来了,他就赶紧张罗大家回去。石韡开他的车送的顾斌和“小果”,他和程旭、丁爽、付阳光开丁爽的车回丁爽家。丁爽回去后还生气,就想叫人砸顾斌家,打电话叫张鹏洋、张海东和门雨龙,三四个人到丁爽家门外等着,他又劝了丁爽一阵,丁爽说要出去玩,丁爽就跟张鹏洋等人走了,他们也回家了。这时石韡给他打电话说顾斌在车里闹,不回家,顾斌、石韡和“小果”找他说事情劝不开了,让去找“飞子”(韩飞),他带顾斌去找“飞子”,他们去了大灰厂的一个不正规的网吧,“飞子”就迎出来了,带着顾斌往里走,后把门关上了。他在门口站了有五分钟左右,“飞子”和顾斌打开门出来了,叫了一个玩电脑的人进去了,这时屋门开着,他没进去,顾斌说了几句话出来了,带他和石韡往外走,顾斌说“没事,你们把我女朋友送回家”,这时过来一辆大吉普车,车上下来几个人进网吧,后他就上车了,顾斌过来对女朋友说没事。网吧里出来几个人上了大吉普,顾斌上车就走了。过了几分钟丁爽来电话说顾斌约打架,他对丁爽说别去了,他又跟顾斌联系说别打架之类的话。“飞子”和顾斌在屋里说话时,他站在门口看见屋里面有刀和棍子,一张桌子上有刀,印象中是顾斌不知道从哪里拿了一把刀放在桌子上,还有一根弹簧棍也放在那里。除吉普车外,还有一辆像桑塔纳或本田似的车。他于4月5日凌晨2时40分赶到了打架的地方,马路上没人,他给张鹏洋打电话,张鹏洋说在朝阳医院,他们赶到医院,丁爽躺在床上说喘不上气来,付阳光也躺在床上,两个人身上都是血,他帮忙把两人抬进了抢救室,等丁爽的父亲来了之后,石韡就跟他一起走了。他在731医院一个输液室里看见顾斌、韩飞,还有两三个人其都不认识。是顾斌给他打电话说在731医院,他就过去了。韩飞问那边伤得怎么样,他说挺严重的。6、证人王红证明:2013年4月4日18时许,顾斌和石韡来接她去吃饭,吃饭时有她、顾斌、王宇、石韡、程旭、丁爽和付阳光,吃饭的时候都挺好的。吃完饭大家到丰台一个歌厅唱歌,因为丁爽跟她开玩笑说她挺年轻的,一点都不像孩子妈,顾斌说“年轻不年轻跟你没关系”,这样两个人就有点脸红了,王宇就劝,两个人喝了几杯酒没事了。晚上11点左右他们就散了,她和顾斌坐石韡的车回家,往门头沟走的路上顾斌接了一个电话,对方说了很多,她问谁呀,顾斌说不让她管,就打电话说一会儿出来喝点,后说一会儿见,半个小时就能到,石韡问顾斌给谁打电话,顾斌说给一个叫什么飞的(指韩飞)打电话。当时已经到了她家门口了,石韡给王宇打电话说给飞哥打电话,别让等顾斌了,还说顾斌喝多了,也让丁爽别出来喝了,顾斌不听,说“我有事给我哥们打电话,人家都同意了,以后有事人家怎么帮我。”石韡说不了顾斌,就说拉顾斌过去,他们去水泥厂接上王宇,就往韩飞那走,在路上王宇又接到了一个电话,应该是丁爽的电话,传出不服之类的话,顾斌说“你们不让我找人,对方开始找了。”顾斌又接了一个电话,应该是丁爽打的,顾斌在电话里说那一会儿水泥厂见吧。挂了电话,顾斌说“已经跟我约好地点了。”他们到了韩飞那了,顾斌、王宇和石韡就下了车,她在车里呆了快一个小时,三人回来,顾斌让石韡把她送回去,她说别闹了,顾斌说放心吧,和哥们呆会儿,一会儿就去找她,这时一辆改装过的吉普车停在他们边上,顾斌就上了那辆车,又上了几个人那辆车就开走了,石韡说送她回去,王宇说“先别送,过去阻止他们吧。”他们追前面的车追不上,等他们找到那个地方,王宇和石韡下车去找了找,上车后王宇说估计完事了,看地上像是血。王宇接到了一个电话,问对方怎么样,对方说在朝阳医院。他们就去了朝阳医院,她在车上等着,过了半个小时,石韡说是丁爽这边有两个重伤,过了十分钟,王宇过来说有两个重伤,还有一个没脱离危险期,后王宇接到了顾斌的电话问在哪里,有什么事吗,他听见对方说没什么事,他们往731医院开,到了地方王宇让石韡给她打辆车回家,半个小时没打上,当时王宇先进的医院,在打车时王宇来电话,石韡和她又往医院开,石韡买烟和水进了医院,她一人在车上等着。过了十分钟,王宇出来说头部破了点,她说也不给打个电话,王宇说顾斌早走了,就别问这么多了,后就送她回家了。7、证人宋光远证明:2013年4月5日凌晨,他在731医院神经外科上班时,有一个病人在院方要求住院的情况下不住院,自己离开了。该人自称叫高楠,23岁,身高170厘米左右,讲普通话,体型较壮,毛寸头型,身上双臂、后背、小腿都有纹身,自称是北京人,该人头顶部有12厘米的锐器伤,左肩背侧有挫伤,他给做的缝合手术。高楠开始自称是车祸,他看到创口特别平整,不像是车祸造成的。8、证人庞东亮证明:2013年4月5日3时许,他在731医院急诊外科值班时陆续来了三个男子,自称是一起的,说出了车祸,他分别看了这三个人的伤,先来的是头部两侧挫裂伤,一侧一处,左前小臂肿了,他让照CT,那人没去做。第二个人头后枕部有2厘米的伤口,右前小臂肿了,照X线显示骨折。第三个人左肘、右手腕、右手环指皮外伤。他分别对这三个人进行了缝合,第一个和第二个人其他检查都不做就离开了,第三个人打了破伤风针后离开。过了一个小时从长辛店医院用“120”急救车拉过来一个伤者,头部受伤,他让伤者直接到住院处做手术。他听这些人说话互相认识,最后来的那个人说认识前面来的那三个人,这些人说是因为车祸,后他听说话好像是因为什么打架的事。在他这里看的三个人只有给病人看病的门诊急诊病历手册,医院不留底,到住院处的那个人有记录。9、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2013年4月5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石景山分局侦查员对位于石景山区莲石湖公园东侧永定河大堤上的作案现场进行了勘查。民警在该公园内北侧门墩石阶上发现并提取一把黄色木质棒球棒(提取);在永定河大堤路西侧地面发现并提取黄色刀把一把(提取);在公园管理房北侧35米、永定河大堤路西侧9米处发现纸团1(提取);在公园管理房北侧37米、永定河大堤路西侧10米处发现纸团2(提取);在公园管理房北侧35米、永定河大堤路西侧12米处树坑内发现纸团3和纸团4(提取);在距莲石湖公园南门北侧29米、永定河大堤路中央地面上发现纸团5(提取);纸团5西侧地面可见碎玻璃(提取)。10、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石)鉴(法病理)字(2013)第5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丁爽系被他人用长刃锐器刺伤右胸腹部,伤及右肺和肝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11、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石公司鉴(临床)字(2013)第50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说明证明:付阳光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12、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石公司鉴(临床)字(2013)第50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说明证明:张学谦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3、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石公司鉴(临床)字(2013)第50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说明证明:张海东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4、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石公司鉴(临床)字(2013)第50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说明证明:刘芝雨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5、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3)第FYB1302199-WZ2199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02-07号检材(丁爽额部血迹、右手血迹、左手血迹、左手指甲擦拭物、右手指甲擦拭物、红色T恤上血迹)为丁爽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19-22号检材(4处纸团上血迹)为张学谦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16、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3)第FYB1302199-WZ2199-1号法医物证补充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28-30(胡天上衣血迹、韩旭牛仔裤及衬衫上血迹)、32(张鹏洋毛衣血迹)、36-38(丁爽棉袄、秋裤及牛仔裤血迹)号检材为丁爽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34(刘芝雨上衣血迹)号检材为刘芝雨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35(付阳光上衣血迹)号检材为付阳光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17、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3)第FYB1302345-WZ2345号法医物证鉴定书结论证明:不排除赵旭是丁爽的生物学母亲等。18、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新古城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110”报警单证明: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护士边慧敏于2013年4月5日凌晨2时57分报警称多人被刀扎伤,现在医院救治。19、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呈请立案报告书、破案报告及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证明:2013年4月5日16时许,顾斌、苏岳等人在石景山区莲石湖公园东侧永定河大堤上与丁爽等人发生持械斗殴。案件发生后刑侦支队侦查员及时抓获了部分犯罪嫌疑人,根据韩飞、顾斌等犯罪嫌疑人的交代情况又掌握了已查明身份的犯罪嫌疑人杨会的情况。据此,侦查员多次与杨会户籍地管片民警联系,管片民警反映在案发后就不知该人下落了。2014年7月25日,侦查员到其家中再次查看,后于当日在北京市丰台区王佐乡沙锅村491内1号杨会家中一房间内将杨会抓获。20、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刑终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因本次犯罪行为,苏岳、顾斌、韩飞、付阳光、张鹏洋、张海东、韩旭、张学谦、门雨龙、胡天、刘芝雨均已被判处刑罚。21、北京市公安局云岗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杨会的身份情况。22、杨会供述:他和韩飞是普通朋友关系,2003年左右认识的,2013年4月4日晚上十点多,他和韩飞在回家的路上,韩飞接到顾斌的电话,说是见面聊聊,他就和韩飞开着绿色捷达到了大灰厂的一个黑网吧,在网吧内见到顾斌,当时他还有一个男的和顾斌在一起,他不认识,顾斌见到他们就对他和韩飞说有个小孩总是挤兑自己,受不了了,顾斌就说要去吓唬吓唬这人,如果不行就打。他听完后就从网吧出来了,在网吧门口呆着,顾斌和韩飞又再说什么他就不清楚了,他在网吧门口呆了有四十分钟,见到嘎子、张利、徐飞等人开着车到了网吧。人到齐后,他们就分别开着车去顾斌家的水泥厂小区,到了小区门口后,他见到顾斌给对方打电话,挂了以后过了一会,顾斌说对方约在大堤那见面聊聊。他们分别开着三辆车去的,他和苏岳、高楠、赵云建坐绿捷达,顾斌、韩飞、徐飞坐的白捷达,其他人坐切诺基去的大堤。开到大堤上时,见到路边有二十多人,他们开的也不快,就看到有砖头、砍刀往他们的车上砍砸,开到头往回开时见到白捷达四个车门敞开着,玻璃都碎了,四个人就下车了,他看对方人多,怕打不过,也怕自己挨打,就带着镐把下车了,苏岳拿着刀下车的。他刚走到捷达车那,路边又冲过来十多个人,把他、小岳、高楠、赵云建给围住了,当时他手里拿着镐把,就和对方对峙着,然后就打了起来,他没有打人就被打了,被对方用棍子打了头部,没看见其他人是怎么打的,后来他看到小岳也全身是血从路边上来了,就把小岳搬到绿色捷达车上,又扶着高楠上车,然后赵云建开车去朝阳医院,看见对方也在医院,就去了长辛店医院。当时去就是为了哥们义气,站站脚助助威,没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8月14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杨会指认莲石湖公园东侧永定河堤路为案发地点。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会受他人纠集而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杨会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被害人一方在案件起因上负有责任、杨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对杨会予以从轻处罚。故认定杨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杨会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一审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法院开庭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杨会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刑事判决书所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一审刑事判决书所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对于杨会所提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同案人韩飞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顾斌的供述均证明杨会在韩飞的纠集下积极参与了持械聚众斗殴,杨会对此亦予以供认。上述韩飞、顾斌、杨会的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吻合一致,故杨会的上述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会受他人纠集而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人民法院鉴于本案被害人一方在案件起因上负有一定责任、杨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对杨会判处刑罚,量刑并无不当。故杨会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杨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会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 星审判员 董 更审判员 赵勇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