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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玉建与何小马、蚌埠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建,何小马,蚌埠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940号原告:陈玉建,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胡志会,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阙玉枝,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小马,男,195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张功富,男,194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蚌埠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40080-2。负责人:刘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玉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功富,男,194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组���机构代码78651900-6。负责人:陈大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柱,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玉建诉被告何小马、蚌埠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6元,减半收取为1083元,由原告陈玉建负担。审判员  孙鸣镝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艳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