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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民终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超、王雨生与郭文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超,王雨生,郭文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民终字第004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超,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雨生,男,2002年5月11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超,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文风,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委托代理人郭文青(系郭文风之兄),1967年8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超、王雨生与被上诉人郭文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超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超、王雨生撤回上诉。审 判 长  钟 鸣审 判 员  王争妍代理审判员  张楠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魏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