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市民三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凡要与韦乃陆、容小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凡要,韦乃陆,容小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市民三终字第2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凡要。委托代理人:韦升壮,广西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韦乃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容小珠。上诉人刘凡要因与被上诉人韦乃陆、容小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凡要因证据方面原因,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上诉人刘凡要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凡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82元(上诉人刘凡要已预交),减半收取2941元,由上诉人刘凡要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41元,本院退还上诉人刘凡要。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覃志凌审判员 韦昌晶审判员 邵 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欧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