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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朱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672)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672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魏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蒋大寒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琪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