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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单某某诉被告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702号原告单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火明,麻城市木子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詹某甲。原告单某某诉被告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成姜独任审判,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次年1月25日生育一子詹某乙。婚后因被告不能正确处理与其前妻的关系,干扰我们的生活,导致双方经常争吵,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遂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单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和婚生子户籍登记证明,拟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的身份;证据二、结婚登记档案信息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詹某甲辩称,原告所诉部分不实,我们婚后有时为生活琐事争吵,只是原告认为我前妻不应经常来看望其女儿,导致我们夫妻关系紧张,我不同意离婚。被告詹某甲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其证明效力依法予以确认。依上述质证、认证情况,经审理查明:原告单某某与被告詹某甲于2008年下半年自由恋爱,2010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詹某乙。原、被告婚前了解较深,婚后关系较好,只是后来因被告前妻经常来看望其女儿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双方自2014年1月分居至今,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只是没有处理好家庭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这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难以避免,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理解,夫妻间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亦未能举证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单某某的离婚诉请。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成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叶劲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