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小夫与周景云、林凤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夫,周景云,林凤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272号原告李小夫,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被告周景云,男,1954年8月2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林凤珠,女,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系被告周景云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夫与被告周景云、林凤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夫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0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共计3920元,由原告李小夫负担。审 判 长 黄家华审 判 员 苏玲玲人民陪审员 赖惠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