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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2民特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根侠宣告罗月华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根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72民特143号申请人:张根侠,女,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张大威,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根侠申请宣告罗月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罗月华,男,汉族,1987年9月10日生,住河南省夏邑县杨集镇关庙村新楼村32号。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8709104611。申请人张根侠与罗月华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3日,罗月华随“鲁荣渔58985”号渔船在海上航行期间失踪,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第二大队于2015年12月15日出具证明,证实罗月华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2月29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罗月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现已届满,罗月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罗月华随“鲁荣渔58985”号渔船在海上航行期间失踪,且经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第二大队证明其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罗月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龙宁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