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宁城支行与内蒙古飞雁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李碧、陈海杰、浙江飞雁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宁城支行,内蒙古飞雁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李碧,陈海杰,浙江飞雁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宁执字第01143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宁城支行。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朝阳街南。负责人刘思言,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内蒙古飞雁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中京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碧,女,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陈海杰,男,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浙江飞雁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云景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宁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飞雁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李碧、陈海杰、浙江飞雁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赤证内经字第04917号、(2015)赤证执字第14号公证书,已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飞雁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中京工业园区的宁国用(2010)字第1003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80420平方米);二、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飞雁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天义镇工业园区国道东侧的房产七处(房屋产权证号:蒙房权证宁城县字第1720111003**号;蒙房权证宁城县字第1720111003**号;蒙房权证宁城县字第1720111003**号;蒙房权证宁城县字第1720111003**号;蒙房权证宁城县字第1720111003**号;蒙房权证宁城县字第1720111003**号;蒙房权证宁城县字第1720112028**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本胜审判员 刘奇芳审判员 陈国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迟建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