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审初重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振亚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内黄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亚,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内黄营销服务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濮阳至鹤壁管理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审初重字第9号原告李振亚,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张明恩,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16号省会中心5层。负责人李万金,职务总经理。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内黄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内黄县枣乡大道北段。负责人刘小勇,职务经理。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濮阳至鹤壁管理处,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成小原,职务处长。委托代理人郑楷,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培君,男,职工,住。原告李振亚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内黄营销服务部、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刘伟平审判员 杜振明审判员 郭利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永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