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中民终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中民终字第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镇原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农历1月9日,张某某与李某某经谢春久介绍以76000元(彩礼58000元、折仪10000元、二程8000元)及银元6个订婚。同年农历1月18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13年2月21日在镇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双方共同生活约一月,张某某即外出打工,李某某在镇原县城打工。2013年11月,双方到天津等地旅游数天,回家后共同生活约一月,之后分别打工。张文雄回家探亲期间,因琐事双方发生纠纷,李某某回娘家生活。2014年3月31日,张某某向原审提起离婚诉讼,因其未到庭被按撤诉处理。2015年2月27日,张某某再次起诉离婚。李某某辩称,婚后长期分居生活属实,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42吋“海信”彩电1台、“格力”立柜式空调1台、被子2床(以上是陪嫁品)、六门柜1件、茶几1个、电视柜1个、沙发1套。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长期分居,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张文雄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42吋“海信”彩电1台、“格力”立柜式空调1台、被子2床(以上是陪嫁品)归李某某所有,六门柜1件、茶几1个、电视柜1个、沙发1套归张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某、李某某各负担50元。李某某不服镇原县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一审将彩礼、折仪及二程混为一谈,严重歪曲事实。其次,认定双方共同生活两个月时间不当。没有在一起同吃夜寝而电话联系的时间难道要排除在外吗最后,对上诉人当庭提出的家暴等问题一概没有认定。由于被上诉人父母的粗暴干涉,导致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大打出手,致使上诉人身心遭受摧残,为此惊动派出所出警处理。被上诉人理应赔偿精神损失费40万元。另外,被上诉人及其家人在街道传播针对上诉人的不实消息,给上诉人的名誉造成重大伤害,应由被上诉人赔偿名誉损失20万元。上诉人近两年时间因遭受家暴后不能正常上班还需就医治疗,期间的衣、食、住、行全由娘家承担,应由被上诉人支付10万元。二、一审判处错误。结婚时置办的“三金”,衣服及娘家陪嫁的1.5万元现金等大件物品没有判归上诉人。上诉人作为村民,每月享受政府的低保补助,被上诉人全部领取,应当一并归还。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作出公正判决。张某某答辩称:关于彩礼数额76000元,一审认定正确。被答辩人并不存在家庭暴力现象。事实上婚后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在一起相处时间总计只有一个月,根本没有机会对被答辩人实施家庭暴力。被答辩人所提及的“三金”一直自己携带和保管,且将其衣服等物品全部拿回娘家,甚至拖鞋都带走,所谓的“三金”更不可能留在答辩人家里。1.5万元现金更是无稽之谈。一审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照顾了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出资购买的1台彩电、1台空调判决分给被答辩人,不利于矛盾的消除,还会激化矛盾。请求二审予以改判,将双方共同所有的电视机和空调判归答辩人。经二审庭审质证,上诉人李某某称彩礼为58000元,一审认定为76000元不当,对一审认定其他事实无异议;被上诉人张某某对一审认定事实无异议。上诉人李某某在二审中提交了以下证据:第1组证据,镇原县公安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内容为:“接警时间:2014年3月25日,处警经过及结果:接警后,我所民警赶赴现场。经查,李某某与自己的丈夫张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婚姻纠纷,调解处理”;照片2张;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门诊诊断证明,内容为:“李某某,初步诊断:左下肢软组织损伤”。以证明张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第2组证据,短信记录、手机照片2张,以证明其与张某某发生过争执。张某某对李某某提供证据的证明目的否认。第3组证据,《镇原县城关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花名表》、《镇原县城关镇2014年第一季度失地农民财政补助花名表》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张某某应当给其分割相关钱款。二审认证认为:李某某提供的第1组证据,从医院诊断证明看存在伤情,但是否系张文雄造成,因无其他证明印证,不予确认;李某某提供的第2组证据,以证明其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因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感情破裂,此证据无需举证;李某某提供的第3组证据,无相关证明内容,不予认定。鉴于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二审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李某某所提一审判决对彩礼数额认定的问题。李某某称彩礼为58000元,折仪10000元、二程8000元,合计76000元。被上诉人对该数额认可,一审认定与双方当事人所称一致,并无不当之处。关于李某某要求将“三金”、陪嫁的钱物等判决归其所有及要求分割“低保补助”的问题,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关于李某某所称被上诉人张某某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要求损害赔偿的问题,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且未在一审中提出,二审中不予涉及。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李某某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责逆审 判 员 樊 欣代理审判员 卢小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