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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672号原告刘××,女。被告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且不符合应当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信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文超速 录 员  刘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