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裴朝辉与被执行人王小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朝辉,王小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裴朝辉,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南路**号。被执行人王小科,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临猗县闫家庄工贸区北上庄村*组。申请执行人裴朝辉与被执行人王小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小科长期不在家且无可执行财产,经本院穷尽法律手段调查后,确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张运阳执行员 梁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