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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志刚,黄梅县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文杰,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张某为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2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上诉人白家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焱奇审判员  傅焰明审判员  樊劲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