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执字第1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194-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将位于荣成市双河西区14号楼的房屋由申请执行人刘某继承。在执行中,我院已将协助过户的协助通知书送达荣成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