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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成厚与宁喜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厚,宁喜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厚,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宁喜臣,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成厚与被执行人宁喜臣民间借贷权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宁喜臣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成厚40485.00元(其中借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13500.00元、案件受理费765.00元、公告费72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0元),此款在2015年6月15日给付10485.00元,剩余案件款30000.00元在2015年10月30前一次性给付完毕。被执行人宁喜臣应当加倍支付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世君审判员  陈 莉审判员  姜凤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贾 涛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