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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宜昌双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宜昌双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941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忠,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双汇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宜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港窑路(双汇食品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游牧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址:宜昌市西陵一路18号中环广场8楼805-807室。负责人:胡运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址:河南省周口市中州路69号。法定代表人:王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宜昌双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长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叶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