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林志堤与林其贤、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堤,林其贤,叶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413号原告林志堤,男,1960年7月19日出生。被告林其贤,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被告叶云,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堤与被告林其贤、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志堤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志堤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林志堤负担。审判员 李春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翠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