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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郭庆庆与潘浩刚、许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庆,潘浩刚,许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289-2号原告:郭庆庆,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双庙塘镇郭圩行政村郭牌坊自然村。被告:潘浩刚,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新新村***号。被告:许宁,女,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58号。法定代表人:尤力人,总经理。原告郭庆庆诉被告潘浩刚、许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小松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沈为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