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民执字第7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8)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民执字第794-1号张新利诉王春霞、焦方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博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新利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11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春霞、焦方富现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新利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民执字第79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新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