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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辖终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郑州伟阳防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伟阳防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市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辖终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周晓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伟阳防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凡俊岭,经理。原审被告郑州市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法定代表人张国央,总经理。上诉人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伟阳防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州市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12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地在郑州市兴华街与桃源路交叉口,该施工地点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郭凤彩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